日前,在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发生一起一辆SUV小型客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男子受伤。为帮助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城阳公安交警积极帮助家属申请救助基金10万元,使其转危为安。
10月10日清晨7时7分,在城阳区长城路文阳路口北50米处,22岁男子徐某(城阳区人)驾驶鲁B牌照SUV小型客车,与69岁男子姜某(黑龙江人)骑二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徐某在7分钟内将自行车搬上SUV小型客车内,徐某开车将姜某及时送到附近医院(当事人叙述与现场监控录像吻合)。经医院诊断,姜某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胰腺损伤、主动脉夹层、肾囊肿、脑梗。
因伤者病情较重及抢救费用较高,其伤者家属也无法短时间内筹措到巨额医药费进行救治。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抢救时间已超过72小时。巡逻中队民警积极作为,协助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最终,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心为伤者姜某垫付抢救费10万元。
据了解,10月25日,姜某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目前伤情稳定,正在住院康复中。相关事故案件工作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刘维印 胡永绪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