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出台专利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2019-10-30 10:22:13 城阳融媒
  •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城阳特色“三创”示范区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专利奖励资金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城阳区制定出台《青岛市城阳区专利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青岛市城阳区专利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城阳特色“三创”示范区的意见》(城发【2015】9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城发【2017】3号)、《关于促进全区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2017】29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专利奖励资金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依据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地址为城阳区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三条  本政策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在上级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和补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一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门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城阳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专利运营等服务的合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专利创造:

    (一)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二)对专利地址在城阳区的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维持至第5年,第10年和第15年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600元、5000元、12000元资助。

    (三)授权公告日在年度内,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奖励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每个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对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防发明专利的奖励,每件奖励4000元。拥有“军工三证”企业,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标准上浮30%。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15年的国内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补助1600元、5000元和12000元。

    第七条  专利管理和运用:

    (一)年度内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年度内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年度内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认证且企业同时至少拥有一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的企业或者城阳区管辖区域内领取了本年度市级贯标奖励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年度内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 5万、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专利代理机构。对在城阳区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年度内为城阳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对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并验收通过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不同级别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区内企业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维权案件终审胜诉的,国内案件每件补助5万元,国际案件每件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公示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利创造奖励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应为“青岛市城阳区”。须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人为多个的,必须提交其他发明权人的授权书。

    2、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专利登记簿副本》、缴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交授权证书复印件。

    4、获得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胜诉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管理和服务奖励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1、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奖的单位提供公文文件、证书或奖牌;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为城阳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理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利资金奖励;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申报期起至有效申请日内已迁出城阳区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政策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可一票否决。对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同级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对获得的奖励涉税缴纳税费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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