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试点可跨省异地处理
2020-04-30 09:10:44 城阳融媒
  •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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