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2000万元!城阳出台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2020-04-08 09:50:52 城阳融媒
  • 为深度融入青岛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鼓励全区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区商贸服务业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区消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城阳区制定出台《青岛市城阳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推进商业集聚区快速发展

    (一)打造时尚消费中心。

    商业企业新引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或新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并获得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且在我区数据纳统,根据项目或品牌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奖励。每个项目或品牌最高分别给予商业场地经营单位、项目或品牌经营方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每家商业场地经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培育特色商业街。

    对符合规划,街区长度 500 米以上,商业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街区内实际运营面积不低于街区商业总面积的80%,主营行业经营面积占街区商业总面积 60%以上, 从业商户在区内注册纳税,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效益良好的特色街区,经认定,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省、市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再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培育引进消费市场主体

    (三)支持企业持续稳定增长。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2亿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亿元给予4 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增量25亿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5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 30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 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 80 亿元、20 亿元、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企业,对业务拓展发生银行贷款按照LPR 利率产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统。

    新增纳统个体工商户,给予 2 万元奖励。各项数据上报符合要求,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长10%以上,每年年底经所在街道推荐,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鼓励引进优质项目。

    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总部园区(楼宇)、电商平台、电商园区(楼宇)、特色商业街区新引进优质项目,每新增 1 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纳统单位奖励运营主体2万元,每家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并纳入统计的区域总部,对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达10 亿元、1 亿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按照当年或次年销售(营业)额的 0.1‰、0.5‰、2‰、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纳统年度起,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自定,名额不超过10 人;年薪超过 60 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不受 10 人限制),按其个人产生区级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鼓励社区便利店连锁发展。

    支持连锁便利店创新发展, 引导企业设立生鲜、日用百货、快餐等社区门店。对连锁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直营连锁店累计达到 5 家以上的,每新开设一家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达到 60 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品牌总部引进和品牌企业培育。

    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加强商业品牌培育,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老字号”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培育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连锁总部、区域总部,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分别达到 20 亿元、5 亿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且年度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10%上,连续三年每年按其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 10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引导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八)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我区内注册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 30%或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代运营品牌年度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数据纳统,年度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企业纳统年度起,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零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由企业自定,名额不超过 10 人;年薪超过 60 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不受 10 人限制),按其个人产生区级经济贡献 10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

    在我区注册纳统,年度零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或增量 3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技术升级、设备投入、软件平台开发等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不高于 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在我区注册的电商平台,年度纳统销售额首超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鼓励盘活闲置厂房或利用现有楼宇兴办电商园区(楼宇)。

    对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面积 70%以上,入驻电商企业 20 家以上,配套设施完善,且每万平方米年度纳统零售总额 2 亿元以上的园区(楼宇),给予运营主体三年运营补贴,第一年按实际投入的6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后两年园区(楼宇)年度纳统零售总额增长 10%以上,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 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鼓励新零售发展

    (十二)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

    对全面使用智能收银系统,运用供应链数据开展智慧配送、营业区域内移动网络全覆盖、用于 3 公里半径配送服务的前置仓占总营业面积 10%以上,在我区注册纳统的智能化商场超市给予扶持,其中营业面积在 800 平方米(含)至 2000 平方米的、2000 平方米(含)至 5000 平方米的、50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支持社区便利门店智慧化升级。

    对实现线下到线上全方位智能化管理服务(接入电商平台供货管理系统,安装智能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的社区连锁便利门店给予扶持,其中营业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至 2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含)至 5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门店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附则

    (十四)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且承诺 5 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的企业或机构,退出企业重新纳统、房地产项目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

    (十五)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由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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