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来源:牡丹晚报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视频来源:牡丹晚报
事件回顾
1月9日
田某某乘坐D3084次火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火车从汉口返回成武家中。
1月20日
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6日
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致医生、护士及同病房病人共30余人被隔离。
2月8日
田某某在成武县人民医院治愈出院。随即,公安机关对田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
2月23日
田某某被解除隔离。
2月24日
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月26日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1日
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