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2019-12-18 10:46:00 城阳融媒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1个)

    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城阳区商务局

    青岛市城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城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审计局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城阳区统计局

    青岛市城阳区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城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2个)

    城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城阳区档案局

    三、有关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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