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城阳法院“法官在你身边”第十八期节目在青岛广播爱车940上线播出。城阳法院刑庭法官马杰来到直播间,讲解扫黑除恶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内容。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唐霖:
欢迎来到爱车940“法官在你身边”,大家下午好,我是唐霖,每周二下午的16:00到16:30,我们都会邀请到城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节目现场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今天邀请到的是城阳法院刑庭法官马杰。马法官欢迎您。
马杰: 各位听众朋友好,主持人好,我是城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马杰,很荣幸有个这机会跟大家分享扫黑除恶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内容。 唐霖: 扫黑除恶是近几年来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一个词,那么究竟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我们的党和政府又是如何进行扫黑除恶的,今天就请马法官为我们讲解一下。 马杰: 好的,主持人。说到扫黑除恶,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最近热播的电视剧《狂飙》,相信很多听众朋友都在追这部剧。《狂飙》电视剧改编于很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观看电视剧,可能大家对黑恶的理解会有一些朴素的认知,今天我就通过给听众朋友分享两个案例,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讲解一下。 唐霖: 好,下面是马法官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案例。 马杰: 我们通常说的扫黑除恶中的“恶”,在法律上的全称叫做“恶势力犯罪”。首先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我办理过的恶势力犯罪案——杨某恶势力集团案。 这是一个七人的犯罪集团,其中包括五名男性和二名女性。这个犯罪集团成员固定、分工明确,有两名男性负责在酒店、公寓附近派发招嫖小卡片,留下联系方式,在接到电话后安排二名女性成员作为卖淫女前往提供性服务,然后若干男性组织成员冒充卖淫女的家人,持电棍、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房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并索要钱财。这个犯罪集团以这种方式实施了二十余起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十几万。案发以后,以杨某为首的七人相继落网,2020年底城阳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这也意味着以杨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彻底覆灭。 这些犯罪分子确实非常可恶,那么“恶势力犯罪”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马杰: 2018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一部很重要的司法解释,那就是《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恶势力犯罪”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那就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由此可见,刚才案例中以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在杨某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符合上述“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条件。城阳法院最后对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课以重刑,也是有力保障了辖区平安和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唐霖: 接下来请马法官给我们分享第二个案例吧。 马杰: 刚才说了扫黑除恶中的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那么扫黑除恶中的黑,在法律上的全称叫做“黑社会性质组织”,接下来给大家分享的,是我去年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城阳区某街道及周边区域继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自2002年8月起开始成立工程公司,纠集、勾结部分亲属、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期间,因争抢工程,将他人殴打致轻伤,以此树立非法权威,后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先后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组织势力的逐渐强大,刘某开始觊觎社区基层组织,通过贿选成功当选城阳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培植个人势力逐步掌控基层政权。该组织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通过垄断自然资源,非法盗采河砂、玄武岩等矿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干扰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2年上半年,城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2项罪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唐霖: 那么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马杰: 刚才所说的“恶势力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是一项单独的罪名,而我们所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却是《刑法》规定的一项单独罪名,叫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也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具体说来就是: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中的“黑老大”刘某原系社区基层组织领导,所涉犯罪既有暴力犯罪,也有侵财犯罪,还有侵吞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其他犯罪,对当地基层民主和政治生态也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的依法严惩,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唐霖: 既然黑恶势力这么大的危害,我们的党和政府又是怎样进行扫黑除恶的呢? 马杰: 黑恶势力是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予以打击。2018年至2020年,我们国家开展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行动,那就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也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战略部署。专项斗争期间,城阳法院审结了一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打掉了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圆满完成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审判任务,为辖区的平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开始,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扫黑除恶转入常态化运行,刚才分享第二个案例,就是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青岛市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黑案件。城阳法院圆满审结该案,表明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平安建设主力军作用,高位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展示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零容忍”和“打准打实”的信心和决心,也意味着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在我们中国只有开始,没有结束! 唐霖: 马法官刚才提到了一部法律叫做《反有组织犯罪法》,那么这部法律跟我们今天的主题扫黑除恶又是什么关系呢? 马杰: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202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一部新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贯彻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为持续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部法律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从严打击、深挖“保护伞”、黑财处置以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细致的专门规定,确保了常态化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刚才分享的了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庭审理期间正值《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青岛市两级法院也以该案为契机大力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推广活动,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深入人心。 此外,城阳法院还以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契机,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多次进行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普法宣传活动,向辖区人民群众进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讲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彰显党和政府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成效。 唐霖: 通过马法官的介绍,我们也知道公检法等机关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发挥了有力作用,作为人民群众,应该做好哪些事情呢? 马杰: 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要我们每一名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营造,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司法机关之外,作为普通群众还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为我们青岛的平安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一是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刑法》的法律知识,提升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和甄别能力;二是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三是积极配合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各项工作,自觉抵制黑恶势力,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压倒性态势;四是在面临黑恶势力的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城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