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查处首起托育机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案
2022-12-15 14:10:36 城阳融媒
  • 城阳融媒讯|为进一步规范托育服务行业行为,近期,城阳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及各街道工作站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我托育机构展开监督检查,广泛进行普法宣贯,增强托育机构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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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两家托育机构未取得托育机构备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条款,当场对该两家托育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尽快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我区查处的首起托育机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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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执法大队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托育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和提供服务,坚决守住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安全底线,为幼有善育保驾护航。

    0-3岁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体业务咨询电话:58659883。

    法律依据

    1、2019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提供了准则。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 赵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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