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法院判决首例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2022-04-25 10:38:42 城阳融媒
  • 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这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城阳区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致婚姻撤销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栗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前仍未治愈,原告主张被告在结婚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病情,原告在结婚登记后不久发现了被告的患病情况,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婚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很早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登记前夕仍处于治疗中尚未治愈。被告长年忍受病痛折磨,遭遇令人同情,但其更能够预见到结婚后其病情会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坦诚相待,被告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原告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的婚姻。
    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城阳法院向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一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告知城阳区民政局作相应处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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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阳法院上马法庭法官刘蕾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是一方应当主动向另一方告知的事项。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的自由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民法典》将权利赋予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仍然愿意缔结婚姻或者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作干涉;患病一方隐瞒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获悉后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而主张撤销婚姻的,法律也予以支持。
    关于婚前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如本案被告的疾病,在婚前业经多年治疗未痊愈,婚后仍然需要持续不断地治疗,原告因此所产生的巨大的精神及经济压力显而易见,原告在婚前不知情,婚后获悉真实情况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

    来源: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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