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志愿林长”+“生态警长”成功处置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放生行为
2022-01-19 10:01:03 城阳融媒
  • 近日,城阳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志愿林长”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崂山水库进行湿地巡护时发现有一辆小货车在湿地河岸停留,并欲向崂山水库放生大量市场采购的甲鱼、泥鳅、鲤鱼等水生生物,遂进行制止,并联系就近的城阳公安分局夏庄派出所“生态警长”赶到现场,成功处置该非法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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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崂山水库,第一个是省级自然保护区里边的重要的湿地,同时也是青岛市的母亲水窖,作为一个重要的水源地,它除了涵养水源之外,还有个非常重要的生态的功能,起着非常强的生态的科学的社会的价值,那么这种非法放生外来的物种,或者说非法放生的这种行为,第一是违反了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的规定,第二,他们放生的这个所谓的水生生物,都是从市场上买来的,而且体量非常的巨大,并不能正常的在青岛自然生态系统当中存活,有大量的他们放生的这些水生生物就会在自然的环境当中死掉,为生态系统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同时这个所谓的放生积功德,其实是有一种无知的行为或者说某些人或者是组织,也有这种非法牟利的这样的一个情况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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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广大的市民一定要分清是非,同时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不要去接触或者说参与这种非法放生的行为,那么一旦在城阳区的湿地发现了这种非法放生的行为,也请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的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建设我们的阳光城阳。

    据悉,不合时宜的放生等同于杀戮,非法放生和外来入侵物种也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比如,破坏食物链;污染生物种质资源基因库;导致本土物种种群凋亡乃至灭绝;污染水质;诱导非法偷捕产业链形成;对其他珍稀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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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生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林沛 通讯员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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