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委统战部《关于尽快建立非法宗教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城阳区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城阳区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0532-87868844;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邮寄(投送)至城阳区委统战部民宗科(城阳区人民政府1号楼512房间);
(三)邮箱举报:qdscyqmzzjj@163.com;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城阳区委统战部民宗科当面举报。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宗教活动场所
或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朝觐等
活动,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夏(冬)令营;
(五)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六)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宗教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举办跨区域宗教活动;
(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
(八)其他非法宗教活动。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群众举报线索,由城阳区委统战部负责确认核实后,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城阳区委统战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奖励申报经城阳区委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办法解释权归城阳区委统战部所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共城阳区委统战部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