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法院三起案件入选“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06-27 08:35:31 袁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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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其中,城阳法院三起案件入选:


    以贩卖为目的购入大量毒品,

    现场查获系犯罪既遂

    被告人封某某与黄某联系进行冰毒交易,约定每克人民币220元。2020年6月9日,黄某收取封某某定金3万元后,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毒品一包驾车到莱西市某小区门口交付给封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封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被依法扣押。经称重、鉴定,白色晶体净重4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其承租的房屋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等可能用于毒品分装的工具;其尿检结果呈阴性,能够证实其本人并不吸食冰毒,且查获的冰毒数量多达400余克,远远超出正常吸食量,足以证实封某某系以贩卖为目的购入毒品,且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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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



    零包贩卖拒不认罪,

    证据相互印证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20年3月至11月间,先后16次“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3克,非法获取毒资1.2万余元。李某某仅对其中2笔贩卖认罪,对其余的14笔贩卖辩称“没有出卖毒品,没有获取毒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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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李某某对14笔贩毒事实不予认罪,涉案的8名毒品买家均为李某某的同村居民、“发小”、毒友等或经上述人员介绍购买毒品的人,且有4人多次向李某某购买毒品,买卖双方互相熟悉、关系密切。多名毒品买家供述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购毒暗语等交易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李某某的辩解属于狡辩,法院不予采纳。



    非法种植罂粟,

    案发后积极配合拔除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城阳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4月2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一宗,共计1342株。次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拔除涉案罂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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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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