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阳光产融平台”上线,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2021-05-07 15:02:48 城阳融媒
  • 为有效缓解城阳区小微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和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城阳区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出台了金融支持城阳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由城阳国有企业和国家产融平台开发方华炫鼎盛公司共同开发运营“阳光产融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便利,提高企业与银行机构对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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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登录平台按要求录入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银行机构会在第一时间与企业联系对接;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相关银行贷款产品,自主与相关银行咨询对接,从而实现企业银行双向沟通对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政策解读——“两个资金池”

    一 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城阳区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对于城阳区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区政府对辖内优质企业提供担保。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营,由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关成本和费用。

    风险补偿认定条件 :

    (一)为单户企业授信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二)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划型标准;

    (三)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二 融资担保资金池:资金池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通过与合作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具体业务开展。资金池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业务宗旨是积极扶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担保对象:实行“白名单制”,企业名单由区有关 部门按照程序确定并向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3.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5.其他应必备的条件。  


    企业申报

    1. 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企业需为在城阳区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也可进行申报。

    2. 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青岛市城阳区政务网,点击首页下方阳光产融平台链接,或直接登录阳光产融平台网址(https://www.sunshineicf.com/#),完成企业注册后,通过阳光产融平台填报融资需求(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阳光产融平台首页点击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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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报受理流程

    企业在阳光产融平台填报融资需求申请后,由平台定期汇总生成企业贷款需求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送相关银行机构;各银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接贷款申请企业,按要求时间将融资申请受理情况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 其他

    各申报企业应指定了解融资业务的专人负责贷款需求相关工作,并在融资需求申报时如实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后期平台合作银行机构对接联系。

    企业融资联系人应积极配合银行机构对本企业的贷前尽职调查、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等相关工作。



    城阳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与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城阳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青银发〔2020〕205 号),《关于印发<城阳区贷 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融资担保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城政发〔2020〕36 号)文件要求,设立城阳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城阳区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额度控制,即按照各银行机构对城阳区符合条件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度增量的3%计算风险补偿额度,在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额度内对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给予补偿。

    第三条 城阳区建立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工作推进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沟通协调,对涉及风险补偿资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由城阳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城阳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组成。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具体业务开展。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营,由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关成本和费用,首期规模为 1 亿元人民币,视企业贷款规模情况逐步扩大。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符合有关认定标准的企业,金融类、类金融类、平台类和房地产类企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六条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机构发放的单户企业授信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合作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情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偿对象、条件、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对象为青岛市银行机构总行或分行。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各银行机构发放的城阳区普惠小微企业逾期超过 60 天(含)的贷款项目,在授予的风险补偿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认定条件

    (一)为单户企业授信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二)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划型标准;

    (三)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条 风险补偿标准按照青岛市各银行机构向城阳区投放的符合条件贷款余额年度增量的 3%计算风险补偿额度,对以下情况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计提比例: 

    (一)当年度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提高 2 个百分点计提; 

    (二)贷款为首贷和信用贷(不含自助循环贷)的提高 2 个百分点计提。若同一笔贷款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计提标准的,不重复计提。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兑现程序 

    (一)风险补偿额度确定。每年 1 月底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上一年度贷款增长情况初步核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额度,并将有关明细数据发送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对各银行机构贷款增长情况进行复核,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确定各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并告知各银行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池以额度为限兑现补偿资金,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二)风险补偿金兑现。当银行机构需要进行风险补偿时,在风险补偿额度内,以本行发放的符合条件企业不良贷款予以置换;如当年有剩余额度的,可结转至次年使用,或按照剩余额度 的50%奖励银行机构。按照剩余额度的50%奖励银行机构的,其余额度由区财政收回,不再结转使用。

    (三)风险补偿金兑现程序 

    1.申请。进行风险补偿金置换时,符合风险补偿标准的企业贷款逾期超过 60 天以上的,银行机构即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和公示。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和报送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备案和公示。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和奖励资金申请,由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备案并于收到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受托管理机构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金拨付计划,由风险补偿资金池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或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银行机构。公示有异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结论。

    3.置换项目处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置换项目予以承接并进行后期债权追偿处置工作。也可委托银行机构对有关债务进行追偿,追回的欠款(函贷款本金、利息及逾 期利息),80%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池,20%奖励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可直接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其获得的奖励资金部分也可用于该银行机构办理符合条件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相关人员奖励。

    (责任单位: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区财政局)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职责

    (一)对各银行机构城阳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新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二)向工作推进小组提供经初步核定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和有关贷款数据。

    (三)会同城阳区联合公布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名单和风险补偿金额度; 

    (四)对青岛市各银行机构进行考核督导,加大对城阳区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工作推进小组职责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就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二)组织小组内各成员单位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供的风险补偿额度进行复核;

    (三)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公布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名单和风险补偿金额度; 

    (四)按季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五)负责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风险补偿业务,对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额度兑现申请进行备案和公示并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录入产融平台企业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和分析,形成城阳区有融资需求和需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及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推送企业贷款融资需求信息;根据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核定的城阳区银行机构贷款增量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池补偿资金额度计划安排,下达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并予以拨付;负责开展风险补偿资金池绩效评价工作。 

    (二)城阳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根据资金池实际成本情况以及资金池年度资金规模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资金池融资成本和 1%委托管理费,资金池融资成本和委托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弥补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资金成本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城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使用风险补偿资金。

    (四)城阳区科技局。负责会同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池所需资金;

    (二)负责受理和初审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核并报送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和公示;

    (三)负责依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跟踪督促合作银行做好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资金返还或核销工作; 

    (四)负责向工作推进小组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

    (五)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的贷款等商业信息保密;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有关银行机构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

    (二)对申请风险补偿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资金并做好台账; 

    (四)对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进行债权追偿处置的贷款,尽责开展追偿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比例及时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五)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科技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 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作推进小组应健全监督机制,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业务执行和合作银行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合作银行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未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合作银行、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池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资金补偿,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责 任。

    (责任单位: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区财政局、城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城阳区科技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城阳区融资担保资金池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城阳区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与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城阳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青银发〔2020〕205号),《关于印发<城阳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融资担保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城政发〔2020〕36号)文件要求,设立城阳区融资担保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保障担保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资金池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通过与合作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具体业务开展。资金池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业务宗旨是积极扶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条 合作银行从我区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办理贷款规模较大的银行机构中确定,原则上3-5家。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符合有关认定标准的企业,金融类、类金融类、平台类和房地产类企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五条 资金池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共同配合,推进政府和银行机构建立共同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六条 资金池资金的来源。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筹措,区财政承担资金池相关成本和费用,资金池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视企业贷款规模情况逐步扩大。

    第七条 担保代偿资金。担保代偿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条件不良贷款情况确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对象:实行“白名单制”,企业名单由区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确定并向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3.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5.其他应必备的条件。

    第九条 资金池担保业务范围:对合作银行机构向我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担保程序。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合作银行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放贷”的程序办理。资金池对单户企业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项目给予担保支持,单笔授信担保比例为100%且不超过资金池担保资金规模的10%。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担保责任金额。资金池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资金池担保资金规模的10%,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5-10倍,具体放大倍数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三条 规范担保行为。合作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贷款决策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徳风险,保证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熔断机制。当资金池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各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代偿率超过10%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停止与有关合作银行的合作。同时,合作双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资金池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账户资金管理。融资担保资金池资金限存于相关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四章 担保代偿处理

    第十六条 贷款催收。担保贷款到期时,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必须确保企业到款优先偿还担保的贷款,并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共同加强追偿工作。

    第十七条 代偿处理程序。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担保代偿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出具担保代偿核实认定书,对于符合规定的担保代偿由融资担保资金池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代偿,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代偿不承担代偿责任。

    受托管理机构应积极会同合作银行,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仍拖欠不还的,要及时诉请法院依法追偿。其中,由银行机构追回的欠款(含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80%归还融资担保资金池,20%奖励银行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追回的欠款(含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100%归还融资担保资金池。 

    第十八条 项目核销。对担保代偿项目因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或对被担保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担保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银行确认、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融资担保资金池不承担担保责任:

     1.合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受托管理机构书面同意的;

     2.合作银行与被担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受托管理机构书面同意的;

     3.合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企业延长偿还期而未经受托管理机构书面同意的;

     4.合作银行与被担保企业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

     5.其他违反有关业务合作规定的。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融资担保资金池业务,根据上年度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情况提出本年度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额度计划安排,下达区级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并予以拨付,负责对融资担保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区财政局负责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筹集,根据资金池实际成本情况以及资金池年度资金规模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资金池融资成本和1%的委托管理费,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企业“白名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录入产融平台企业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和分析,形成我区有融资需求和需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企业“白名单”,并及时向各银行机构推送企业贷款融资需求信息。

    区科技局按照责任分工,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形成我区有融资需求和需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名单,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科技型企业“白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资金池运行情况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工作报告,报 告内容应包括融资担保资金池支持项目情况、担保贷款发放及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代偿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在获得担保代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其新增的“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3年内不予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金池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资金补偿,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责 任。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ー致,或国家有关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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