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职工护理保险资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3%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居民护理保险资金本年度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中按年度划转。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职工护理保险资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3%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居民护理保险资金本年度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中按年度划转。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