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来了!驾驶员年龄延长、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021-03-24 09:27:46
  • 近年来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截至2020年底,青岛市全市在营巡游出租汽车1.2万辆,从业人员约1.8万人,年载客量约5千万单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3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共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经营资质、营运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条中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资质管理。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和行业管理需要,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车经营权的取得和收回、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范。为了保持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总体数量稳定,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条例》明确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条例》规定,乘客乘坐巡游车的,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车费;乘坐网约车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当次路、桥(含渡口、隧道等)通行费用由乘客支付,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当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的;不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明确禁止“黑车”行为


    《条例》规定,乘客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依法予以扣押,并出具扣押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由原来的5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等严重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500-2000元。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黑车”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实行“双罚”。《条例》还完善了行业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且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车辆,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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