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
2021-03-15 13:50:25 城阳融媒
  • 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青岛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及《青岛市关于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要求,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确保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设施完好、管理有序、使用规范,发挥其推动殡葬改革的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是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的、用于存放(安葬)本街道辖区内居民骨灰的非经营性殡葬设施。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  建立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章  公益性怀念堂存放管理

     

    第六条  公益性怀念堂只允许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存放骨灰,存放期限一般为20年,不得无偿无限期存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销售骨灰存放架位,不得随意更改存放顺序。如有临时寄存,按月收费,每次收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骨灰存放到期6个月前,应当通知存放人,以便提前安排。

    第九条  20年后要继续存放的,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按月收费,每次收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禁止在怀念堂存放架内摆放祭祀用品。

    第十一条  骨灰盒实行一盒一卡管理,凭卡存取骨灰盒,卡号应与存放登记号一致。

    第十二条  初次存放骨灰盒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发放存取卡。

    第十三条  从正规渠道购买骨灰盒,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以防长期存放出现破裂、生虫、霉变等现象。

    第十四条  原来土葬的,在迁入怀念堂前应当进行二次火化,防止和杜绝各种危害性疾病发生。

     

    第三章  公益性怀念堂设施配备

     

    第十五条  怀念堂应当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除湿设备,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怀念堂应当设立祭奠区和车辆停放区。

     

    第四章  公益性怀念堂祭祀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祭祀应在专门的祭祀区域进行,不得将祭祀品带入怀念堂,严禁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传统祭祀节日,逝者亲属应当遵守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定,有序祭祀,避免造成混乱。

    第十九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祭祀新风尚,严禁以祭祀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公益性公墓安葬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只允许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安葬骨灰,安葬期限一般为20年,不得无偿无限期安葬。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销售公墓穴位,不得随意更改安葬顺序。

    第二十二条  骨灰安葬到期6个月前,应通知逝者亲属,以便提前安排。

    第二十三条  20年后要继续安葬的,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按月收费,每次收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骨灰初次安葬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发放安葬卡。

    第二十五条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墓碑一律使用卧碑。

    第二十六条  逝者亲属应当服从公墓的统一绿化要求,不得乱栽乱种不符合绿化规划的花草树木。

    第二十七条  逝者亲属应当服从公墓的统一建设要求,不得私自增建与整体规划不一致的其他设施。

     

    第六章  公益性公墓祭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墓区严禁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传统祭祀节日,逝者亲属应当遵守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定,有序祭祀,避免造成混乱。

    第三十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祭祀新风尚,严禁以祭祀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安排,主要负责怀念堂和公墓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日常卫生清理、绿化管护、值班和登记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逝者亲属,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逝者亲属收取任何费用或礼品。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封建迷信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安葬)骨灰盒和建设墓穴,不得私自指定和安排位置。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疫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安排。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落实上级的殡葬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殡葬改革政策。

     

    第八章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环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周边应当进行绿化、美化,树种配置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做到美观和谐,既美化环境,又为群众祭祀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十条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专用停车场应当科学划分停车位,重大祭祀节日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指挥车辆停放,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周边严禁张贴、悬挂、散发封建迷信物品和设立封建迷信设施。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周边经营丧葬祭奠物品。

    第四十三条  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周边路口应当设立指示性标志。

     

    第九章  措施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领导组织,规范本街道的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街道的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章程。

    第四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管理章程制作成牌,在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醒目位置展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0日。


    《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解读人:区民政局局长    孙勋先

     

    一、《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对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的设施配备、存放(安葬)管理、祭祀管理、环境管理以及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的工作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中的怀念堂和公墓包括哪些?

    答:《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所称怀念堂和公墓,是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的、用于存放(安葬)本街道辖区内居民骨灰的非经营性殡葬设施。

    三、《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中的怀念堂和公墓由谁负责管理维护?

    答: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的管理维护。

    四、《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对存放(安葬)骨灰有哪些要求?

    答: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只允许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存放(安葬)骨灰,存放(安葬)期限一般为20年,20年后要继续存放(安葬)的,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五、《城阳区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管理规定》对墓穴和墓区修建有什么要求?

    答: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墓碑一律使用卧碑。逝者亲属应当服从公墓的统一要求,不得乱栽乱种不符合绿化规划的花草树林,不得私自增建与整体规划不一致的其他设施。

    六、怀念堂和公墓是否可以焚烧丧葬祭奠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答: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严禁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职责?

    答:公益性怀念堂和公墓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怀念堂和公墓的卫生清理、绿化管护、值班和登记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疫工作。对发生在怀念堂和公墓内的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封建迷信行为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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