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50万元!《城阳区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细化标准》来了
2021-01-28 14:04:43 城阳融媒
  •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号)精神,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都来发现、举报、整治身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城阳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发《城阳区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细化标准》。


    一、举报奖励细化标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1.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且能够当场纠正或当场整改的,根据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奖励:

    ⑴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1至3条的,奖励200元;

    ⑵ 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4至6条的,奖励300元;

    ⑶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6条及以上的,奖励400元;


    2.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根据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奖励:

    ⑴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1至3条的,奖励500元;

    ⑵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4至6条的,奖励700元;

    ⑶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数量在6条以上的,奖励900元;


    3.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奖励:

    ⑴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为1条的,奖励1100元;

    ⑵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为2条的,奖励1300元;

    ⑶给予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为3条的,奖励1500元;

    ⑷ 给予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为4条的,奖励1700元;

    ⑸ 给予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数量为5条及以上的,奖励19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区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整治的,奖励2000元;

    2.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2.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3.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4.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5.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二、举报奖励事项及举报人认定标准

    对拟实施奖励的举报事项及举报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必须是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认定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

    (三)举报奖励应综合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进行认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标准所涉及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情况透漏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四)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涉及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条数,以举报人举报事项的内容或相关内容为认定依据。

    (五)对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中既有责令限期又涉及行政处罚的,以涉及行政处罚的奖励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由城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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