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10-21 09:24:54 城阳融媒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青岛市城阳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cycz1977@163.com或邮寄至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山城路198号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501房间,邮编266109。

    联系人:张雪艳  67762688.

    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18日。


    青岛市城阳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青岛市城阳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阳区区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或增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投向以下领域:

    (一)山东省“十强产业”、“四新四化”等重点支持产业项目;

    (二)青岛市优势特色产业、新兴未来产业等重点支持产业项目;

    (三)城阳区重点支持的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先行区高地、轨道交通产业集聚发展高地、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发展高地、智慧农业引领乡村产业振兴高地、国际青少年足球发展高地等“五大高地”项目;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生物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集群”项目;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七大领域项目;建设青岛内联外通的中央活力区的产业和项目。

    (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区财政出资部分作为青岛市城阳区阳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创投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阳光创投公司。阳光创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和运作基金,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自主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管理,按照《城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审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统筹确定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筹集和拨付财政出资,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其中需由区政府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牵头提报区政府研究;

    (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上级确定的业务监管规则,配合做好私募机构业务监管相关工作,向受托管理机构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

    (三)区发展改革局、区委军民融合办、区双招双引中心、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各街道等其他相关产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向受托管理机构开放各产业领域项目库,积极向受托管理机构推介各领域投资项目;

    (四)区税务局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五)区行政审批局为母(子)基金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区级参与省市级参股基金的尽调工作。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运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为母 (子)基金提供 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八条 母(子)基金企业应在城阳区注册。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的省、市、区共同出资比例不高于50%。对区内重点产业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出资比例。

    鼓励母(子)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市级引导基金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有规定的,则依据市规定执行。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接受区属单位、街道推荐等方式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申请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需报送具体的基金设立方案。针对推荐的基金或项目,推荐单位另需填写相关基金或项目推荐表。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可围绕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母(子)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

    第十二条 母(子)基金投资于城阳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1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城阳区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于区内企业的资金;

    (二)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已有企业的;

    (三)投资的区外企业在区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四)为我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区内企业或为区内引进落地的企业;

    (七)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区企业的。

    第十三条 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当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委、区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基金管理人如为新设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完成登记备案: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投资领域及储备项目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的项目招商引进能力;

    (六)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独立评审,开展尽调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通过决策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的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按引导基金当年对母(子)基金投资额的2%加上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1%计提。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母(子)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向参股的母(子)基金其他合伙人或跟进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按照协议或事先约定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具体政策参照城阳区相关鼓励政策。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及参股的母(子)基金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托管银行应当在城阳区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确定。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城阳区内设有机构,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五条 阳光创投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季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负责做好基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对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应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母(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基金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母(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不作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或对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基金参股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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