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民朋友们注意啦!
今天起,
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上道路行驶,
否则将面临处罚。
同时,全省将开展电动自行车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鲁公交【2020】46号)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截止到8月31日。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