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月27日,城阳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测,当天 共检测2家单位15台机械,无排放超标机械。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
从事排放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国家规定第三方机构需经依法计量认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城阳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