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延长我省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一是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7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是转供电电价政策。
7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仍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城阳区发展改革局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同时,配合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来源: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