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5-06 15:49:51 城阳融媒
  • 青岛市城阳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13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在城阳区辖区内发生、发现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城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资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

    (一)来访形式;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接报后当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举报案件,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牵头办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区食安办统一协调处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九)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要获得相应的奖励,举报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 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 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

    第九条 举报人奖励确定:

    (一)举报人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安办或有关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五)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

    (二)二级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

    (三)三级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

    (四)四级举报: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一级举报: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20%奖励举报人;

    二级举报: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

    三级举报: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3%奖励举报人;

    四级举报: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最低金额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无实际罚没收入,但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举报等级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四)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的,或者无实际罚没收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区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安办申报。区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六条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领奖通知需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十七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的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区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食安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食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青城政办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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