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案件调查纪实
2020-04-09 09:24:05 城阳融媒

  •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相继出台个人 “被老板”、“被股东”等虚假登记处理相关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在给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办案依据的同时,也被个别投诉人“打起了歪主意”,妄图以此为“尚方宝剑”逃脱法律责任,实现个人利益。

    73b41e0f044b4a958677cc4f694dcff8.jpg

    一个事件两处投诉,强调理由却没有证据,经仔细分析,发现疑点重重

    2019年6月3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战某举报称身份证被冒用,表述为“工商部门和银行部门联系我才得知自己名下有公司,请赶紧给我撤销”。投诉人随后又向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举报身份证被冒用,声称“我在申请廉租房时被告知我担任企业股东导致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我自己对此事不知情”。

    同一个人向不同部门投诉,却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说法。投诉人声称身份证丢失,却提供不出丢失身份证相关证据;声称身份证被冒用,登记材料中的电话却恰恰就是投诉人正在使用的电话。种种迹象表明,此事似乎不同寻常。


    述说风险苦诉不易,几经调查却不太顺畅,经多方查证,终究真相大白

    投诉人列举了一大堆被冒用身份证登记后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信用风险以及利害关系,一度让执法人员认为投诉人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但作为执法部门,同情不能代替法律,还原事实真相只能靠真凭实据。

    经调查,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2日。经办人王某经授权委托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信息表》、《中国银行进账单》、《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专用入资证明》、《关于选举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关于选举监事的决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等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李某作为股东出资实缴7.5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战某作为股东出资实缴42.5万元,担任监事。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执法人对住所进行实地核查,企业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股东李某无法取得联系,邮寄信件也被退回,代理人拒不配合调查,案件调查进入暂时的瓶颈。

    第一次开展询问调查,投诉人战某对登记材料中签字、《中国银行进账单》、《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专用入资证明》等材料均不予认可,声称从未办理过《中国银行进账单》中银行卡号的账户。经银行初步调查,登记材料中《中国银行进账单》、《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专用入资证明》均是真实材料,但是注册资金转入的账号处于销户状态。

    执法人员一方面通过《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锁定办理该登记业务的代理公司,查实到该代理公司的股东纪某A和纪某B;一方面协调开户行申请更高查询权限,查询到银行开户经办人、业务交易单等开户材料均显示为战某经办。并且50万注册资金完成验资后最终流向代理公司纪某A账户,形成闭环证据链。


    依法移交不予撤销,真相或许迟到但不缺席,经依法查处影响个人信用

    银行相关证据证实了相关行为确系投诉人战某亲自所为,在铁证面前战某认可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认可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成立事实。投诉人战某也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是听说撤销登记可以撇清自己和公司关系从而能申请到廉租房,这才提供虚假投诉线索。依据调查的既定事实,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不予撤销的建议。

    回想整个案件,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深究细研,如果没有见微知著,如果不是基于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认真学习,假设公示后其他相关部门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个公司登记可能就会成为漏网之鱼而被撤销掉,相关人员就可能会达成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最终破坏的是行政许可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破坏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的是行政许可部门的整体公信力。对于战某,随着国家信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其个人信用也将付出相应代价。

    在此,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办证创业热情高,法律责任要记牢;合法经营好榜样,虚假投诉不牢靠;行政资源为百姓,用在刀刃效能高;诚实守信为本心,合法维权是正道。

     

    通讯员   曹文静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下载“爱城阳”
给你更多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