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出炉
2019-11-01 09:10:10 城阳融媒
  •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城发〔2017〕3号),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城阳区科技局制定出台《青岛市城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城发〔2017〕3号),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融合新型服务,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实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特色化发展。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区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七)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城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3.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专业孵化服务人员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4.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5.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及在孵企业信息表;

    2.在孵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入孵协议。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交《青岛市城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科技局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建立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区级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前10%至30%(含)的为B等级,前30%至90%(含)的为C等级,其余的为D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区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区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D等级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区级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区科技局;

    (二)专家评价。区科技局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三)结果公示。区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走出去”建设离岸(异地)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在国内创新资源密集城市建设异地孵化器,服务更多优质创业企业来我区对接产业配套资源,实现加速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对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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