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在城阳的创投风投机构最高奖励2000万元...城阳区出台促进创投风投发展若干政策
2019-10-11 10:54:24 城阳融媒
  •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投风投引导作用,着力培育引进一批规模大、管理规范、行业影响力强的基金机构,培育创投风投产业发展集群,形成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创投风投资本为主体、境外创投风投资本为补充的创投资本多元化格局。近日, 城阳区出台促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





      ▶  到2020年,设立创投风投中心,出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达3亿元,基金投资区内企业200家以上,设立基金50支以上,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


      ▶  到2025年,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达10亿元,基金投资区内企业1000家以上,设立基金200支以上,基金规模500亿元以上。






    对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的,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的,对新增实缴资金部分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5000万元(含按照前款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特别重大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区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

     对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根据预期经营业绩确定办公场所免费使用期限,其中:规模5亿元以下的,提供50-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5亿元-10亿元的,提供100-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10亿元以上的,提供150-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创投风投机构确因业务需要的,经区政府研究可追加适当的免费办公场所。


    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下述情形,可认定为投资于我区企业:直接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已有企业的;投资的区外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新企业的;为我区引进落地企业的;为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到我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区企业的。注册区外的创投风投机构直接投资于我区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2%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不设上限。创投风投机构引进符合城阳区产业规划的项目,按照《城阳区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办法》(青城政发〔2019〕13号)给予奖励。


    对注册在我区的创投风投机构,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给予市区两级财力贡献100%的奖励。基金贡献入库即可办理奖励政策申请,审核通过先兑付区级贡献部分;青岛市《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市级拨付资金到账后兑付市级贡献部分。


     设立规模10亿元的区产业引导基金,建立创投风投中心,打造创投风投聚集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营机制,重点扶持区内科技创新企业、高端人才项目、创投风投机构。


    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每家创投风投机构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给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支持参加山东省、青岛市及城阳区金融高端人才、金融之星评选及奖励,按照青岛市《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给予创业扶持、安家落户、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人才公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生活创业、项目对接等方面的服务,按照其个人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对我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时,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于我区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对投资于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对区内外股权基金投资符合城阳区发展战略产业的事项,对项目投资收益部分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分别在年度和项目结算时给付,具体细则另行下发。


    ⑧ 区政府搭建路演对接平台,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街道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为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建立区创投风投服务专班,配备专业人员,在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发展、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❶ 本政策所称创投风投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直接投资实体企业股权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❷ 同一机构符合上级、区政府其他文件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政策条款执行。

    ❸ 申请补助的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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