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17时许,在青岛城阳王沙路,59岁男子董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G0C32的小轿车,沿书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沙路路口处停车,突然打开右前门,同方向55岁女子郝某骑电动车自行车,来不及躲闪撞在车门上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为此,董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无责任。
通讯员:刘维印 胡永绪
记者:陈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