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断亮剑!城阳区依法打击违法信访行为
2019-08-07 15:51:22

  • 上访须依法,违法必追究。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等无视国家法律不听劝阻的上访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近日,城阳区着力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亮剑,依法处置一起违法信访案件,坚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018年以来,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宫某英多次到国家信访部门越级上访反映问题,其反映的问题已于2012年4月妥善解决。但宫某英为达个人目的,仍就相关问题进京上访。相关部门对其反映的诉求明确答复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但宫某英拒不接受,继续进京走访,以图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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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来,宫某英仍然以同一信访事由先后两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信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近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宫某英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政法机关提醒,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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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信访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1)越级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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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3)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者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者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
    (4)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者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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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6)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7)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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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
    (9)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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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11)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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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13)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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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1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
    (17)在信访过程中或者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政法委

    青岛市城阳公安分局

    青岛市城阳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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