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8-06 14:32:23 城阳融媒

  •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 〔2019〕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及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纳入我市医保门诊大病“精神病”保障范围。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办理了“精神病”门诊大病的患者,下同)不设门诊大病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大病费用,参加居民医保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65%提高到70%。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做好与医疗救助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

    四、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适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按病种或按人头定额等方式支付,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和住院结算标准,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简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大病审批程序,对具有相关疾病临床表现、经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确诊的患者,由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提供相应住院病历材料,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或委托精神专科定点医院代为办理,鼓励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网络上传患者申办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审批。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扶贫特惠保险等医疗待遇“一站式”联网结算。

    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中的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进一步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的大额补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城阳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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