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及征管事项问答
2019-07-29 14:26:39 城阳融媒

  • 1.2019年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的文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

    2.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3.缴费人如何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

    答: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征优惠。

    4.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如何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上述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5.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如何处理?

    答: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6.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如何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答: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8.减征优惠政策出台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9.《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是否进行了修订?

    答: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附件。


    通讯员:吴玉鹏

    编辑:宫鸣

全部评论
下载“爱城阳”
给你更多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