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2019-07-28 08:45:41 城阳融媒
  • 城阳区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政字〔2018〕26号)《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卫政发〔2018〕14号),进一步推进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报告发病数一直居我区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数的前列,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街道、各部门认真履职,依法防治,落实措施,健全体系,注重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39例,涂阳患者治愈率保持在 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同时,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流动人口多,防治难度大,疫情仍比较严重。全区范围内无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就诊不便,就诊过程中传播的风险加大;全区结核病发病率在全市范围内仍处于较高水平;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亟待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紧张,基础设施、装备水平等滞后于防治工作需要;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患者负担较重,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治疗时间较长,花费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还较为普遍。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待加强,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综合防控力度较弱;耐多药结核病、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结核病防治难点有待突破;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耐多药结核病疫情较重,综合防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全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创新机制体制,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群众身体素质,为推进健康城阳建设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到28/10万以下。
    1.加强患者发现。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患者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具备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均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目前全区范围内无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方便结核病患者就医,在城阳区人民医院设置防治结核病定点门诊,承担全区定点结核病防治任务,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实现普通肺结核诊治不出区,减少患者就诊传播风险。
    2.明确机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报告、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将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全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3.加强队伍建设。利用远程医疗和教育网络等,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对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工作人员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4.推进防治结合。探索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区形势、可供推广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做好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机制,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对发现的耐药、复杂、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待病情稳定后,要将其转回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减少患者就医频次及就医支出。
    5.提高检测能力。加快推进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配置医疗机构设施。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快实验室硬件建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将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探索痰培养室间质量评价与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
    (二)提高筛查敏锐性,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登记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定点医疗机构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作为常规检测工作。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应列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规范开展。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将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纳入日常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力度。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
    (三)规范诊疗管理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规范结核病诊疗流程。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诊断标准、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尤其是耐多药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提高治疗成功率。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提倡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内容,利用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定期复查。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
    4.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补助。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耐多药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信息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等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耐多药患者全程规范诊疗管理。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儿童结核病防治能力。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6.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7.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及时完善患者信息。进一步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确保将肺结核患者信息特别是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信息及时完整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疫情评估,及时开展疫情预警与处置。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落实关怀救助工作
    落实肺结核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积极探索肺结核按病种或按床日定额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因病致贫、返贫。要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条件成熟时可以尝试开展肺结核免费诊疗。
    (五)突出防控重点,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地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定期督导检查、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必查项目,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结核病防控知识的日常宣传,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和规范登记报告,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诊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
    (六)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规范使用和管理
    及时监测辖区内药品使用进度,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鼓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可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对接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创新传播手段,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发挥模范的引领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基层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良好形象。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九)加强科研合作,提高科研能力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人口的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制定结核病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配合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公益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区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落实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区公安部门、区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对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经费落实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对防治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五、监督与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费保障、结核病疫情报告和控制、感染控制、学校结核病防控、医疗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区卫生健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 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城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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