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精神卫生的工作目标,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的要求,加强城阳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城市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领导责任,落实制度、组织、经费和人才保障,构建职责明晰、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依法治理。落实精神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监督与管理,依法防治、科学防治,不断增强精神卫生服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改革创新。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整合调整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精神障碍防治网络。
综合施治。强化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医防结合、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助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全面改善精神卫生薄弱环节,同步推进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成功能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为公众健康、城市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一)加强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完善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大精神障碍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加强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建设,改善现有诊疗、住院和康复环境。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心理)科门诊并配备精神科医师,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可设立精神(心理)科病房。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
(二)加快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我区精神卫生机构康复科建设,完善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康复团队。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0年,各街道要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三)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城阳区健康心理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基本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到2022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全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将精神卫生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
(一)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
(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明确实施临床路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以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区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到2018年年底,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患者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对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三)落实分类救治与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摸排管控,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危险性行为的,要会同其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当地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帮助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返回居住地,由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政法网格员及社区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加强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用药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感受家庭温暖,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要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
(四)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方面的“以奖代补”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及有潜在风险的患者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社区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卫生健康、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政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其他部门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政法部门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精神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数量,将精神卫生工作岗位列为紧缺岗位招聘目录中,加大对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力度。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到2020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80%以上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精神科医师。到2022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名。
(二)配齐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的公共卫生人员。要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及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公共卫生人员按照不少于10人的标准配备。每个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三)培养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针对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不同需求,组织开展相应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岗位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不断提高现有在岗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完善用人机制,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完善人才管理和评价机制,营造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氛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一线工作人员、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精神卫生人员倾斜。优化专业人员职称结构,适当提高高级职称的比例。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实施倾斜性疗休养政策,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健康、政法、扶贫协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市建设、残联等部门、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街道建立由政法干部、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社会保障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社区成立由两委成员、政法网格员、社区民警、基层医务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等组成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精神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科学研究。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障碍防治技术和相关政策策略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在精神卫生相关课题立项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倾斜,增加立项数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和科研合作,注重引入国际先进的理念、策略、技术和成功经验,在精神障碍防治技术的研究等方面力求有新的突破。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四)落实监督考核与评估。要加强对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的考查评估,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不断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精神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阳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