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06-17 10:26:01

  •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

        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725元;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93元,即墨区分别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5元。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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