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9-04-25 15:12:56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职责,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情况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文件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的过渡期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的承接关系依法履职,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合规。
    三、公布制发主体
    区司法局已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城发〔2019〕2号),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制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城司发〔2019〕1号),明确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号编制规则。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依法依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坚持应审必审原则,按照省、市明确的认定标准,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区政府研究前,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其中,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起草部门按照制定程序要求报请立项。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六、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和程序等规定,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标准有关要求审核把关,避免出现违规增设问题。
    七、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科学合理选择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文件出台前的联动协调。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向区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其中,需紧急审核的,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应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八、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起草部门应与审核机构沟通一致,并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九、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部门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多方式提高合法性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探索建立疑难法律问题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做好金宏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跟踪了解,及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全部评论
下载“爱城阳”
给你更多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