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在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基础上,自2019年4月1日起,山东省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自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14元(含税,下同)。
同时要求相关转供电单位,于5月15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
这一降价政策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来源: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