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山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低
2019-04-22 16:00:58

  • 为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在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基础上,自201941日起,山东省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自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14元(含税,下同)。

    同时要求相关转供电单位,于5月15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

    这一降价政策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来源: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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