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9-04-10 09:57:39
  • 日前,城阳区出台《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村、居)(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社区集体资金及社区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社区集体资金,但社区集体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社区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社区集体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社区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区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机关负责对社区建设项目审计进行业务指导与抽查监督。

    与社区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经济事项,各街道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社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社区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政府投资审计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各社区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区审计机关对街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社区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的数量不低于总量的10%,且对每个社会中介机构至少抽查1个项目,必要时可以提高抽查数量。抽查发现审计质量有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区审计机关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不予支付审计费、暂停或取消其审计资格的建议。

    第六条  各社区应当在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绿化项目养护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街道办事处提报工程结(决)算审计资料。各街道办事处收齐全部工程结(决)算资料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审计,审计中遇到争议问题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期限。

    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审计委托合同7日内报区审计机关备案;建立社区建设项目台账,并每季度报区审计机关;督促中介机构将初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初稿及时报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机关。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社区、施工单位及时补充资料、及时核对工程结算、配合审计情况落实、支付审计费、督促超期审计项目等。

    第八条  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街道办事处依规进行处理;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依规进行审计移送处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社区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应出具审计意见单,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社区应当根据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区审计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

    (二)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社区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审计的,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拖延阻碍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审计费用由擅自作出委托决定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审计结果不予采信,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社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规定,在建设项目审计未结束,付超工程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区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全部评论
下载“爱城阳”
给你更多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