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9-04-08 0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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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享受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税率下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四、扩大进项抵扣范围。

    一是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上述政策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述事项,您可以登陆青岛市税务局网站或青岛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资讯,若您还有疑问,请咨询城阳区税务局(联系方式:0532-87868351;0532-87868183)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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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岛城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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